1、不给土地确权如何解决理
对于不给确权的土地,办理办法如下:
1.可以向土地确权的法定登记机关提出正式的登记申请。假如登记机关同意了申请,但后续没有进行确权登记,那样村民可以需要登记机关补办登记手续。
2.若登记机关拒绝同意申请,村民则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,请求其进行复核并给予适当的处置。
3.假如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是不予确权,那样村民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起上诉,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权。如此的步骤确保了村民在面对土地确权问题时,有明确的申诉和救济途径。
2、土地确权不予登记的状况
法律快车提醒,土地确权并不是在所有状况下都会进行,以下是一些不予登记的具体情形:
1.在二轮承包时,因无能力承包土地的低保、五保户等弱势群体,不可以给予确权登记。
2.二轮承包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,不只不确权,还将被集体收购。
3.承包土地的农民代种别人承包地的,现代种户想要确权也是不予登记的。
4.承包地已被依法征占,并已得到相应补偿的,确权登记时要从承包地块面积中减除,进行变更登记,被依法征占且得到补偿的这部分地块不予登记。
5.承包职员死亡,但家庭承包户还在的,根据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;家庭承包户没有的,则不予确权登记。
6.农民主动舍弃二轮承包权且没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的,按无田户处置,不予确权登记。
7.未经批准在承包地上建房或更改作用与功效的,不给予确权。
8.机动地、经济地、荒地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,未纳入的不进行确权登记。
9.响应政府号召退耕还林并领取林权证的,不予确权登记。
3、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法
在土地确权过程中,或许会遇见一些问题,以下是一些容易见到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法:
1.对于机动地、经济地、荒地等问题,但凡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,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;未纳入的,不进行确权登记,但应按实质面积登记在册,以便后续管理和借助。
2.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,假如农户自行或在流转土地上建房、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作用与功效的,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,但在实测面积时要减去占用的面积,并进行备注说明。
3.对于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状况,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,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、管理、收益,以保障土地的合理借助和继承问题。
4.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,假如互换后的土地没纠纷,则按目前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;假如存在纠纷,则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。
5.对于以转包、出租、入股、抵押等方法流转的土地,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,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,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,以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稳定性。